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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网络赌博被抓怎么判刑?网络赌博主要证据类型有哪些?

网络犯罪 2019-11-30
导读:在我国一切以营利为目的赌博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全面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犯罪。今天大律师网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网络赌博这一犯罪行为。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2020年网络赌博被抓怎么判刑?

  参与网络赌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六条 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赌博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赌博主要证据类型有哪些?

  认定赌博网站代理型开设赌场罪的证据相对类型化,基本包括:上下线之间言词证据的对榫、远程勘验、现场勘验、电脑硬盘的数据恢复司法鉴定、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重点介绍认定该类犯罪较特殊的三类证据。

  1、远程勘验,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截获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及登录密码,并获取使用该账号的IP地址,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使用该账号登录,查看其下线代理、参赌会员的数量和名称,并通过选取起始日期生成综合报表,显示在选定时段内接受投注金额、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制作远程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2、现场勘验,侦查人员在扣押涉案电脑时,当场开机利用专业的分析软件,查看该电脑的与涉案相关的存储情况、浏览网页的历史记录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3、电脑硬盘司法鉴定,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涉案电脑硬盘予以鉴定,对其中存储的涉案信息予以提取,对通过该电脑打开过的部分赌博网站页面予以恢复。需要说明的是,无论电脑硬盘的恢复鉴定或手机短信等内容的提取、恢复鉴定,相当依赖于鉴定设备与软件,其提取或恢复的内容有一定的随机性,甚至更换鉴定机构所得结论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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