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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01-12
导读:渭南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渭政复驳字〔2016〕128号 申请 人:黄亚玲,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解放办五里铺二组,居民。 被申 请 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清军,职务管委会主任。
  当事人若人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现实中,有些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规的,这时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做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篇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渭南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渭政复驳字〔2016〕128号   申请 人:黄亚玲,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解放办五里铺二组,居民。   被申 请 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清军,职务管委会主任。   申请人黄亚玲不服被申请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高新区房管所2007年5月9日作出的房产证注销《公告》,认为该行为违法并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07年5月9日作出的房产证注销《公告》。   申请人复议申请称:申请人黄亚玲一直在外地工作,2016年7月回渭南准备出售渭房权登有字第3075766号房产时,被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告知该房产证已被注销,被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在注销房产证时,未告知申请人黄亚玲,公告也未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注销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黄亚玲前夫李建政将房产证原件交回高新区房管所,并签收注销公告,同时为保护申请人黄亚玲权益,高新区房管所在2007年5月17日的渭南日报上将注销房产证的行为进行了公告,黄亚玲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31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黄亚玲颁发了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7576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坐落于渭南高新区万国商城别墅区34号。经查,渭南高新区房产管理所于2007年5月9日公告注销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75766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渭南日报登报公告。2016年11月23日,申请人黄亚玲对该公告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意见;2。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75766号房屋所有权证;3。 2007年5月9日注销《公告》;4。 2007年5月17日渭南日报;5。其他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渭南高新区房产管理所于2007年5月9日公告注销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75766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7年5月登报公告,该注销公告形式符合2001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之情形。申请人提出注销公告未向其送达,而该办法并未规定注销公告要送达当事人;申请人还提出公告送达不合法,而本案中的公告是注销公告,不是公告送达,两者不是同一概念,申请人用公告送达的条件衡量公告注销属于理解错误;渭南高新区房产管理所于2007年5月登报公告,属于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具体行政行为,公示对象的社会公众也包含申请人,因此,应视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后申请人黄亚玲已知悉公告内容。申请人直到2016年11月23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申请明显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天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亚玲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希望大家能通对本文的阅读有所帮助。(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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