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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 2018-06-14
导读:侵权行为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权行。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那么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延伸阅读: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有哪些?

  (一)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1)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2)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

  (1)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2)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4、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1)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2)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4)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适用的注意事项

  (1)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2)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3)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三)公平责任原则

  1、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1)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3)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常见之一。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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