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则是替代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间的最显着的区别。自己责任,也叫做直接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由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什么是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自主责任?
一、自己责任的特点
1、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
2、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3、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
这三个特点,都突出了一个概念,就是“自己”,因此,自己责任就是直接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
二、自己责任的形式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由不是侵权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这种共同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它的责任形式也决不会因为侵权人的数量为多数而有所变化,就是所有的共同加害人都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后果负责,而不是转由他人来替代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般侵权行为中自己责任的特点
1、自己责任不仅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2、自己责任实行普通的举证责任,即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必须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否则不能获得赔偿,对过错既不能采取推定形式来确定,又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由于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这种形态的侵权责任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而不像特殊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那样,注重对受害人的损害的单纯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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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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