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检验鉴定业务流程: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查阅病历→鉴定(案件疑难需会诊提交专家讨论)→制作和发放鉴定书。
3、除上门服务外,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初次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4、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史(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医学资料。
5、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后及时完成。
6、鉴定文书
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轻微伤鉴定标准
一、头颈部
1.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1.2 头皮创。
1.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1.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7 眼部挫伤。
1.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9 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1.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1.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1.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二、躯干会阴
2.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2.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2.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2.5 外伤后血尿。
2.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2.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8 阴囊、阴茎挫伤。
2.9 脊柱韧带损伤。
2.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三、四肢损伤
3.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3.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3.4 手、足骨骨折。
3.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损伤
4.1 烧烫伤
4.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4.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4.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4.1.4 烫伤达真皮层。
4.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4.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4.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法医鉴定轻微伤派出所如何处罚?
打人致轻微伤,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派出所应当对打人者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