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判缓刑,意味着缓期执行刑事处罚,换句话说,就是不用坐牢。但是,一旦在缓刑期间有违规行为,将要执行原判刑罚。
首先,法院宣判时判处犯罪分子缓刑,意味着其将享受以下待遇:
1、不用立即执行刑罚;
2、可以过正常的社会生活;
3、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
所以,被判处缓刑的话,本质上是不用坐牢,所以具有很大的自由性。
其次,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存在以下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可以去外地工作吗经批准可以。
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为进一步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的内容,2012年6月司法部法制司、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写出版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和居住地变更进行了区别说明。强调居住地变更是指因就业、就学等原因,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居所变动,且居所位于另一个县(市、区、旗)导致社区矫正执行地发生变更。
综合以上情况说明,常年外出务工不属于临时请假外出的范畴,而属于居住地变更。如社区矫正人员因家庭生活所需确需常年外出务工的,应先到当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