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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执行中止和终结 2018-06-26
导读: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但是大家知道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针对大家的这一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查阅和了解,希望大家能从中获得帮助!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他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是唯一的选择。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权利人死亡而灭失的。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这是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

  (2)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三个原因必须同时具备。强制执行不是将被执行人逼上绝路,所以这种情况下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能终结执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参考立法精神而决定是否终结执行。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上几种情形。如果您依旧对上述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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