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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那些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 2018-06-07
导读: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那些责任?由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问您解答。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那些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版权管理机关可以受理涉及数十种侵权行为的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受理案件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投诉,也可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或主动对市场的侵权事实进行查处,对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3、罚款;

  4、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版权管理机关可根据侵权事实所造成的后果,即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大小,决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处罚。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希望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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