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53条、第3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3款等规定中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在期限满不缴纳的必须强制执行缴纳。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那么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罚金款项的,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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