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原为诸暨某珠宝公司员工,负责直播间商品链接上架、价格调整等工作,其手机号绑定在电商平台店铺后台,拥有改价权限。
2026年3月,公司因人员调整与詹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及时将其手机号与后台解绑。
因对老东家心存不满,4月7日,詹某使用个人账号进入公司直播间,拍下两条共计100克的足金金条。
随即,其利用未被收回的后台权限,将订单总价从104100元直接修改为8元,并完成付款。
为掩饰身份,詹某使用虚假姓名、废弃手机号和陌生地址填写收货信息,事后还注销了下单账号。
金条完成出库、质检后交付快递运输。
次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报案,警方在快递站点成功拦截涉案金条,并于当日将詹某抓获归案。
随后,该案被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
经审查,詹某利用被害单位后台管理漏洞擅自修改订单价格,致使出库人员误将涉案订单视为正常订单并安排发货。
詹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6月11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 罪名认定:诈骗罪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罪名的界定。
许多人疑惑,詹某曾是该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财物,为何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在本案中,詹某于2026年3月已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实施改价下单行为时(4月7日),已不再具备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因此,他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构成要件。詹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利用未被解绑的后台权限篡改订单价格,并填写虚假收货信息。
这一系列操作致使公司的出库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这是一笔正常的低价订单,从而“自愿”将金条交付快递运输。这种“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链条,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三、 犯罪形态:未造成实际损失仍被判刑另一个引发公众热议的问题是:金条在快递站被拦截,公司没有损失一分钱,为什么还要判刑。这里涉及刑法中“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既遂标准通常是“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或“行为人取得财物”。
本案中,涉案金条已经完成了出库、质检并交付给快递公司,意味着财物已经脱离了珠宝公司的实际控制范围。詹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流程已经推进,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虽然金条最终被追回,未给企业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但这仅属于“犯罪未遂”的情节。
对于未遂犯,法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法院综合考量其未遂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主动预缴罚金等表现,最终作出了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