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离婚一方不履行家庭义务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因素
2018-04-23
导读: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于2010年9月育有一子齐小某。齐小某出生后随祖父母生活。2017年齐小某随母亲生活后又与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并在当地上学。2016年因被告工作不如意受到打击而一蹶不振,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且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家里负债累累。一直由原告一人承担整个家庭的经济重担,长时间的生活压力下,致使原被告双方已无感情可言,最终原告向法院起诉
离婚,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以及由原告李某取得齐小某的抚养权。被告不同意离婚以及儿子归原告抚养。最终原告在
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积极取证,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齐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成为一个首要因素。
本案中,被告有赌博恶习,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再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第十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被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沉迷于赌博,并且负债累累,一直由原告一人承担整个家庭的经济重担,被告的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根据上述
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同时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本案的婚生子齐小某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在双方都争取抚养权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
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通过原告方的举证被告方有赌博恶习,并且无经济来源,以此证明婚生子齐小某跟随原告方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并判决离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