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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王某诉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学籍是否保全?

2018-04-26
导读:购买学区房网签后,卖方见房价上涨要毁约,为此,买房人王某将卖房人廖某告上法院。那么2018年王某诉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学籍是否保全问题纠纷?
  购买学区房网签后,卖方见房价上涨要毁约,为此,买房人王某将卖房人廖某告上法院。那么2018年王某诉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学籍是否保全问题纠纷,律师给出相应评析。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其于2016年4月10日与被告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海淀区万寿路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但此后,因该房屋系学区房,房屋价值升值,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王某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相关欠款,并由银行解除该房屋抵押权;(2)判令被告交付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王某同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廖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所对应的学籍进行冻结,禁止其使用该房屋对应学籍,并提供现金担保。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在与被告的沟通询问中,其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原告和中介公司在网签合同中虚构较低的价格逃避税款,可能使其诚信记录出现问题,也给将来的交易带来风险。被告已将其子女户口迁回涉案房屋,将于2016年6月小学入学登记时使用涉案房屋对应的学位。

  【裁判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民事裁定:禁止使用位于XX市XX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的涉诉房屋或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本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经审查,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现被告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计划于2016年6月中下旬使用涉案房屋学区名额登记报名该小学。根据现行规定,由于该学位在6年内只能使用一次,被告一旦使用该学位会给原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且时间紧迫。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遂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户口的学位的民事裁定。

  【律师分析】

  关于诉讼中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该条规定了诉讼中保全的适用条件和保全的种类,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措施。行为保全,是指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我国海商法、知识产权立法中已有对行为保全的规定,但仅适用于海事、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不能适用到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而司法实践中存在需要通过行为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

  本案中因房屋所对应的学籍具有唯一性以及XX市学区房申请学籍的特殊规定,该学籍名额一旦被被告占用,将给原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为保全,禁止被告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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