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8年达成协议却拒绝履行 法院判决必须赔偿

2018-04-26
导读: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此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很多债务人跟债权人达成协议后,依据各种理由不履行。那么2018年达成协议却拒绝履行 法院会判决必须赔偿吗?律师分析给出下列说法。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很多债务人跟债权人达成协议后,依据各种理由不履行。那么2018年达成协议却拒绝履行 法院会判决必须赔偿吗?律师分析给出下列说法。

  【案情】

  陈某与张某均为甲公司员工。2017年5月26日10时许,陈某乘坐张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外出办公,其行驶至高昆高速某处时,与窦某驾驶的因故障停放于行车道内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发生擦剐碰撞,导致陈某当场死亡。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窦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无责任。后各方当事人及甲公司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由张某依法承担陈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50%,共计30万余元,甲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窦某依法承担丧葬费等赔偿金的另外50%。然而,张某及甲公司均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0万余元,并判令甲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甲公司以“各方达成的调解书中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调解书约定赔偿款项计算有误、公司已向陈某家属申请工伤死亡补助金”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答辩主张依法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处张某向陈某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0余万元,甲公司承担该款项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不同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通过诉讼,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进行审查,再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各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依法应认定该调解书合法有效,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依约履行。

  另需说明的是,如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公司不是该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以不受调解书的约束,可不按调解书约定的款项进行理赔,但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条款及具体案情对车主进行理赔。

  来源:河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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