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以保护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期间,超过这个期间之后,将丧失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的权利。规定是关于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比如抚养费请求权。那么2018年请求支付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跟随律师一起来看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黄某与周某在网吧相识并产生好感,两人发生关系后黄某怀孕,1997年6月16日,黄某生下女儿顾小某,顾小某跟随黄某生活至今。黄某某与顾某于1995年10月结婚。周某与陈某于1998年10月结婚,婚后也生有一子。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支持周某与顾小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8年,顾小某起诉周某要求支付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并持续支付至年满18周岁。
被告周某认为,虽然经亲子鉴定,认定原告顾小某与其有亲生血缘关系,但其多年来始终不知道原告情况,原告请求超出了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评析】
那么,这起案件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非婚生子女所能享受的权利;二是抚养费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基于以上规定,案件中的顾小某享有向其生父周某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这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础。
关于第二个问题,被告认为原告11年后才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抗辩,法院并不认同。原因在于,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敦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但是基于人格、身份关系而生的权利是一种延续性的权利,不宜轻易否定。
而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人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维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是权利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与生存权息息相关,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由此,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进而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原告18周岁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发生的时间为2008年,法院通过法理分析明确了身份关系而生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现在,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明文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案件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只需直接援引这一条款,即可驳回类似案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因此,请求支付抚养费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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