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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民间借贷中经济往来 债务人耍赖怎么处理?

2018-05-02
导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成为民间借贷。那么2018年民间借贷中经济往来 债务人耍赖怎么处理?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成为民间借贷。那么2018年民间借贷中经济往来 债务人耍赖怎么处理?

  【案件回放】

  张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分别为90后和85后,且关系密切。2015年2月10日周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称可每月支付张某三分利息,又因双方系好友,张某遂同意借款给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后周某按约定归还了本息。嗣后周某再次向张某借款6万元,利息仍然是3分,由于前一次借款周某履约良好,且闲置资金可以通过出借方式赚取利息,张某便没多想,于2015年3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周某支付了6万元借款,出借后周某先是每月支付利息,后支付利息出现异常,或推迟支付,或要求降息,张某见状便要求周某归还6万元本金,但周某以家庭出现矛盾,自己放出的钱款没有收回等理由一直拖延不付,且自2015年8月起便再也没有支付过利息。

  另,张某与周某之间除两笔借款外,还存在吃喝玩乐转账、支付房租等大量金额不等的转账记录。张某催讨一年多无果,决定委托律师起诉。

  【资料审查】

  张某提供的资料有5万元借条一份,银行转账6万元记录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且都为原件。经过谈话了解到张某与周某对5万元借款的借款事实与履行没有异议,但周某存在否认6万元借款的迹象。

  【咨询分析】

  1、就目前的情况分析,转账记录可证明张某转账的事实,但是否属于借款则可能会有争议;

  2、微信记录体现了张某的催款事实,但微信作为证据使用是否会被认可则存在不确定性;

  3、目前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张某与周某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很难说明2015年3月9日转账就是借款,又由于周某已有耍赖的迹象,其可能会混同各项经济往来;

  4、双方虽对第一次5万元借款不持异议,但因第一次借款并非转账支付,周某很可能会将第一次借款与第二次混同。

  【诉讼策略】

  本案可先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诉讼,提供转账记录和部分微信记录,视庭审情况再做进一步调整。张某同意了本律师的意见。

  【第一次开庭】

  第一次庭审周某委托了同事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本人没有到庭,我方委托人与本律师一同参加了诉讼。不出所料,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2份证据材料,系周某向张某的转账记录,其抗辩称,双方是存在2次借款,但根据其提供的2份转账记录,周某早已向张某归还了5万元和6万元借款的本息,双方已无任何债权债务。

  面对被告方的狡辩,本律师要求张某如实陈述即可,张某对两份转账记录都作出了解释,该两份证据中所转费用与本案无关。本律师补充称,双方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周某向张某转过款,但无法证明是归还5万元和6万元的借款,且转款金额与两次借款也不一致。为进一步查明本案案情,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原告方一点时间,原告有证据证明周某没有归还6万元借款及部分利息。

  【二次补证】

  张某曾提供部分微信记录,且第一次庭审中周某确认了微信记录是其与张某之间的日常记录。本律师要求张某查看完整的微信记录,通过查看大量的聊天记录,发现在长达一年多的催款过程中,双方存在数次结算,且周某自起诉前仍然承认有6万元没有还清。

  在证人方面,张某提供了2个证人线索,其中一个是详细知道张某和周某借款情况的,但张某称该证人可能会有些不稳定,另一位证人传闻知道借款情况。听完陈述后本律师要求张某提供微信记录详细内容,尤其是关于结算的记录,详细知道情况的证人信息给到我,证据材料及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先提交。鉴于该证人不太稳定,本律师决定先不给该证人做谈话笔录,而是约到第二次开庭前半小时在法庭做谈话笔录。

  【第二次开庭】

  证人没有按期到庭,且打电话不接,于是申请第二位证人出庭作证,并做了谈话笔录。

  根据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双方存在多次经济往来,微信当中已多次做了结算,应当以结算为准,而不能拆出部分账目用以说明债权债务内容。且证人证明直至2016年12月底周某还承认没有归还6万元,因此本案债务并没有结清,周某应当返本付息。

  对于周某提供的材料,不能对抗原告提供的结算材料,且其所述的转账金额、时间与借款本金、利息的金额都无法对应,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认定为已归还了借款。

  周某见状又称,微信中一直说6万元没有还清,其实微信中的6万元是张某与其一同放贷给潘某的钱,张某应当向潘某主张,而不应该诉周某。但周某对该称述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判决结果】

  证人因是传闻知道的借款内容,故法院没有采纳证人证言,其他的观点基本都予以采纳。本案提出三项诉请,即返本付息,并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最终法院判决,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开庭时没有出庭,视为其撤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一波三折,律师建议借款时应注意如下几项内容:

  1、本案中的两名当事人都比较年轻,因多年好友所以基于信任出借款项,但借条欠条等证据等书面凭证还是有必要签订的;

  2、如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则最好与对方隔段时间结算一次,以防日后发生争议;

  3、案件信息应如实向律师充分陈述,如本案中张某告知代理人周某存在否认6万借款的迹象,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一同到庭,并及时对周某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辩意见,并要求补证。张某称其中一名证人不稳定,所以代理人决定在庭前给其做笔录,如过早与其沟通作证内容,则其可能会泄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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