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那么2018年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怎么得到解决的?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0年9月,王XX诉称:王XX系被继承人王喜中与杨XX的非婚生子女。王喜中于2009年2月20日死亡,遗留位于XX市XX区朝阳门602号房屋一套。现王XX起诉,要求确认王XX享有上述房产六分之一份额。
2、被告辩称
周XX、王XX、刘XX辩称:我们系王喜中的合法继承人,不认可王XX与王喜中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王XX并非王喜中的合法继承人,故不同意王XX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王XX称,王XX之母杨XX自1986年起与王喜中同居,1989年1月5日,杨XX与王喜中生有一女即王XX。周XX于1994年7月8日与王喜中登记结婚。周XX系再婚,抚养其与前夫之子刘XX(1982年1月16日出生)。1994年11月8日,周XX与王喜中生有一女王XX。王喜中于2009年2月20日死亡。
王XX为证明其主张,出示照片及民事调解书一份。该案原告为王XX,法定代理人为杨XX,被告为王喜中,案由为抚养纠纷。该调解书载明“王XX法定代理人与王喜中于1986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1月生一女王XX……”。该调解书主文为“王喜中每月给付王XX生活费150元整(自1992年12月始至王XX独立生活时止)”。该调解书已生效。
周XX、王XX、刘XX认为,王喜中当时在调解书上签字,系基于与杨XX同居关系情义而帮扶,并非认可与王XX的血缘关系,亦未抚养过王XX;杨XX后曾两次起诉要求王喜中支付抚养费,均遭王喜中拒绝而撤诉,亦表明王喜中否认王XX系其子女。周XX、王XX、刘XX为支持其主张,出示诉讼档案查询材料。王XX认为上述证据恰可证明王喜中与王XX系父女关系。
周XX、王XX、刘XX出示加盖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公章的证明信一份,内容为“刘XX,自1996年8月15日迁入,与王喜中、周XX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刘XX系与王喜中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王XX对此不予认可。
位于XX市XX区602号房屋系登记在王喜中名下房产,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5年7月26日。王XX认为,该房产系王喜中与周XX夫妻共同财产。周XX、王XX、刘XX认为,该房产应系王喜中与周XX、王XX、刘XX的共同房产。庭审中,法院向周XX、王XX、刘XX行使释明权,告知如对房产产权存有争议可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并释明相关风险,但周XX、王XX、刘XX未提起相关诉讼。
周XX、王XX、刘XX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亲子鉴定。法院经法定程序,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以确定王喜中是否为王XX的生物学父亲。2012年11月22日,该鉴定机构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不排除王喜中为王XX的生物学父亲。鉴定费5000元,已由周XX交纳。王XX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周XX、王XX、刘XX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定,对鉴定依据的技术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不认可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602号登记在王喜中名下的房屋归王XX、周XX、王XX、刘XX共有。其中,王XX占共有份额的八分之一,周XX占共有份额的八分之五,王XX占共有份额的八分之一,刘XX占共有份额的八分之一;
2)驳回王XX、周XX、王XX、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鉴定意见系经法定程序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应予认定。周XX、王XX、刘XX虽均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依据不足,其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不予同意。该鉴定意见虽为不排除王喜中为王XX的生物学父亲,但结合查明的杨XX与王喜中同居的事实及生效法律文书,王XX主张其系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证据充分。
依据周XX、王XX、刘XX出示的加盖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公章的证明信,亦可认定刘XX系与王喜中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王XX虽提出异议,但未出示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王XX作为非婚生子女身份,要求确认其对被继承人房产享有的份额,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周XX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XX作为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刘XX作为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将一并确认周XX、王XX、刘XX对诉争房产享有的份额。依据查明的事实,房产系王喜中与周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产应系王喜中与周XX的夫妻共同财产。周XX、王XX、刘XX认为上述房产应系王喜中与周XX、王XX、刘XX共有,依据不足,其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本案房产,在王喜中死亡后,应先将房产的一半分出为周XX所有,其余部分由王XX、周XX、王XX、刘XX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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