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且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那么2018年交通事故伤残为何适宜通过诉讼方式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于某,男,1977年12月2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叶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粤L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5月26日12时46分许,被告一叶某驾驶粤L XXXXX号车在XX联华门前停车场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左转弯时,与从北往南方向行驶由原告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于某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叶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三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XX华康骨伤医院住院,共住院149天。出院医嘱写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
2013年12月3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9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于某将上述被告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7733.24元。
【案件结果】
2014年9月18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XX法民一初字第271号判决:
一、第二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某伤残赔偿费用人民币110000元;
二、第二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于某直接赔偿27344.63元;
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受害人于某因车祸导致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诉讼索赔,最后获赔了137344.63元。与受害人于某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137733.24元相比来看,受害人几乎获得了全赔,是非常成功的索赔例子。
本案的成功同时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相比和解、调解,诉讼拥有获赔金额高、保障度高等优点,能够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应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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