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8年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可兼得吗?

2018-05-07
导读: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那么2018年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可兼得吗?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那么2018年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可兼得吗?

  【裁判要旨】

  适格主体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的利益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属于不同性质的请求权,互不排斥,不存在相互替代。

  【案情简介】

  聂某自2015年2月8日起在XX某餐厅负责送外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餐厅亦未为聂某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

  2015年12月4日,聂某驾驶电动车送外卖途中在XX市XX区志成路快速路与红星桥交口处与案外人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X支队宜白路大队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孙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聂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6年5月27日,聂某父母与案外人孙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赔偿聂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60000元,孙某赔偿聂某父母经济损失35000元,各方就该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再无经济纠纷,上述协议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7年7月28日,聂某父亲向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聂某为工伤,同年10月10日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聂某属于工伤情形。

  2017年12月1日,聂某父母作为申请人向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即餐厅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31590元及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159元。

  2018年1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万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聂某父母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餐厅按照2016年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31590元并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1573.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餐厅承担。

  【律师观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聂某父母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的利益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属于不同性质的请求权,互不排斥,不存在相互替代。聂某父母作为聂某的近亲属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聂某生前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聂某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故上述费用依法应由餐厅支付。对于餐厅提出的聂某系在餐厅处兼职,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就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理由亦不能阻却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餐厅系餐厅的下属分支机构,其相关民事责任应由餐厅承担。具体数额应依照《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即2014年度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丧葬补助金为2014年度XX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计算6个月,计2811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0倍,计576880元。聂某父母要求按照本案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6年度的相关标准计算该两项费用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一项,因聂某工亡时聂某父母均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由聂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形,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餐厅就聂某工亡赔偿聂某父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及丧葬补助金28116元;聂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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