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本案中,2018年提出管辖权异议 买卖业务来往经济纠纷!
【案情简介】
XXXX液压件有限公司因与XX市XX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起存在买卖业务往来关系,因拖欠货款,XX公司于2007年在XX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XX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最终获得胜诉,执行完毕后,XX公司以XX公司在2005年5月供应的液压泵站存在迟延交货,导致XX公司赔偿第三方XX宝地公司经济损失19.2万元,XX公司于2007年10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赔偿损失19.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判决过程】
1、2007年11月13日,XX公司对该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2008年1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龙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XX公司提起上诉。
2、2008年3月2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民立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本案继续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4月26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龙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19.2万元,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4、2010年10月24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强制执行完毕,XX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
5、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吉民申字第594号民事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6、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日作出辽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辽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XX公司不服,再次申请再审。
7、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作出吉民提字第81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8、2014年8月13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龙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9、2015年7月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龙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19.2万元。XX公司不服,向XX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0、XX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4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
11、2017年11月14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吉民再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维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龙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至此,被告XX公司取得胜诉。
12、2017年12月20日,XX公司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案件重点】
1、在2010年10月24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之前,法院认定了因XX公司迟延交货,导致第三方XX宝地公司处罚XX公司19.2万元,在2010年底,XX公司工作人员到XX宝地公司核实情况,经核实,XX宝地公司与XX公司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并且XX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加盖XX宝地公司印章的证明也不是XX宝地公司出具的,印章为虚假印章,XX公司工作人员取得了XX宝地公司出具的证明。
2、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为了能够使得XX公司胜诉,法官亲自到XX宝地公司核实情况,但被核实人员身份无法确定,并且仅有询问笔录称是宏正置业公司挂扣XX宝地公司承揽的业务,并且以XX宝地公司的名义处罚XX公司,但该证人证言没有相应的财务账,合同,款项支付凭证证明,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该笔录,维持原判决。XX公司不服,再次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XX公司代理人申请XX宝地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与XX公司不存在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宏正置业公司挂扣XX宝地公司的行为,随后,XX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述XX宝地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XX宝地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为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也是本案XX公司胜诉的关键证据。
【律师意见】
本案是一起经历十年的诉讼案件,没有一定的毅力及策略是无法取得本案的胜诉的,本案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发回重审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XX公司再次申请再审时,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经经过再审程序,已经不能申请再审了,最终代理律师以及XX公司的工资人员在东北零下二十多度的环境下,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在上访门外排队一天,最终信访部门接受XX公司的再审申请。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XX公司的诉讼请求后,XX公司代理律师以及XX公司工作人员通过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过与XX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最终同意将案件转交给XX省人民检察院。
本案虽然诉讼标的额不大,但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原判决明显不公平,没有事实依据,经过几年的努力,最终确定胜诉,也得到XX公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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