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年**月**日16时10分,某客户(女)驾驶京*****小客车在某路段***桥下自北向南行驶,一无牌电动自行车自北向东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小客车车损轻微。
【责任认定】
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责任,责任认定书中记载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受伤,机动车前部受损。电动自行车方签字认可,机动车方拒签。
数月后,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告至法庭,要求索赔医药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电动自行车、手机)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不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双方应当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车主)虽为车主,但非直接侵权人,现无证据证明其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故其无需承担责任。
(司机被告)系直接致害行为人,但其辩称对于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从现有证据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原告驶入非机动车道,即使原告所述为避让非机动车道障碍车辆而不得不驶入机动车道之情形属实,亦应借用邻车道行驶。从现场照片看,事故发生地位于机动车道内侧车道,远离非机动车道,而且离前端人行横道尚有一定距离,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进入该处,可以认定原告负有明显过错,且其所驾驶电动自行车系无照车辆,本身已属违反交通规则之行为。故原告对于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就(司机被告)所负责任而言,现虽无明确证据证明其存在哪项具体的违反交通规则之行为,但是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将近路口时应当更加注意谨慎驾驶,即使遇有非机动车违规驶入机动车道,亦应小心避让,避免发生碰撞事故。现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细节已无从考证,本院酌情认定(司机被告)未尽足够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其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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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