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8年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合同主体责任吗?

2018-05-15
导读: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个人为了能够揽到工程,常常以一些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这些被挂靠的施工单位在轻松、快速得到相应的工程管理费的纯利润之后,需要承担合同主体责任么?

  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个人为了能够揽到工程,常常以一些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这些被挂靠的施工单位在轻松、快速得到相应的工程管理费的纯利润之后,需要承担合同主体责任么?

  【案情简介】

  XX公司和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某公司承建XX公司发包的某工程。之后,XX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和杨某及案外人郑某就上述工程签订了《内部工程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合同》。随后,XX贸易部与杨某签订了一份《钢材供销合同》及《钢材供销补充协议》,合同甲方抬头及落款处有打印的“XX省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人杨某在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名,乙方落款处加盖XX贸易部印章。合同签订后,上述分公司共向XX贸易部指定的收款人XX市某贸易部支付钢材款2440000元。

  由于尾款未能按约支付,XX贸易部要求杨某以及XX某公司、分公司付清剩余款项。两公司认为工程由杨某挂靠承担,由杨某向XX贸易部签约购买钢材,应由杨某负担付款责任。XX贸易部则主张涉案工程由两公司签约承建,杨某是以两公司的名义向XX贸易部购买钢材,相应钢材也是用于涉案工程建设,XX贸易部依约供货后,两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两公司是钢材买方,应负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钢材供销合同》的相对方究竟是XX莫公司、分公司还是杨某?再审法院认为:杨某与XX贸易部签订涉案钢材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然没有XX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盖章确认,但是在购销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以下细节,杨某向XX贸易部披露了XX某公司与杨某之间的挂靠关系,使XX贸易部对杨某及其所挂靠单位产生了交易信赖,进而依约履行合同:

  第一,从合同文本来看,尽管杨某与XX贸易部签订涉案钢材购销合同,但该合同抬头以XX某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

  第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XX贸易部的所有钢材均是运送到XX某公司承建的涉案项目工地;

  第三,从货款支付方式来看,现有三次付款记录可知,均由杨某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款,XX贸易部业务员一同前往,并由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至XX贸易部所指定的账户。

  综上,杨某是以被挂靠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被挂靠方XX某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对挂靠方杨某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

  建设单位在承揽业务过程中,务必管好公章,切勿因为贪图施工管理费用,因为挂靠关系而承担合同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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