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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2018年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能抵减工伤赔偿吗?

2018-05-15
导读: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担心劳动者出现工伤,于是便向商业保险公司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以期在员工发生工伤时,将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来抵减工伤赔偿。那么2018年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能抵减工伤赔偿吗?

  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担心劳动者出现工伤,于是便向商业保险公司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以期在员工发生工伤时,将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来抵减工伤赔偿。但这种做法真的能规避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吗?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各是什么性质的保险?那么2018年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能抵减工伤赔偿吗?

  【案情简介】

  刘某系XX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招用的职工。工作期间,公司为刘某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险,该意外险投保人为公司,被保险人为刘某,受益人为刘某的近亲属,保额为100000元。但公司没有为刘某在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工伤保险。

  2013年9月15日22时10分许,刘某从公司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被后方顺行至此小型轿车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XX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6月9日XX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之死亡属于工伤。截至一审庭审时,公司将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金100000元支付给了刘某的近亲属。

  刘某的近亲属于2014年9月25日向XX市宝坻区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刘某工亡各项待遇款共计625590元。XX市宝坻区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561185.75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

  公司诉称,在刘某死亡后,公司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10万元已支付给刘某近亲属,该赔偿金系公司支付保险费,刘某近亲属所得的该笔赔偿应予以扣除。

  【裁判意见】

  宝坻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公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XX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国家及XX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因公司未履行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刘某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商业保险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公司为刘某投保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抵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为此,对于公司主张的保险公司赔付的100000元理赔款应计为工伤待遇款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

  公司给职工刘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系对公司未给职工刘某参保社会保险的补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万元赔偿款是否应与公司应赔偿的款项相抵减。

  【律师说法】

  公司上诉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万元赔偿款应与公司应赔偿的款项相抵减一节,因用人单位公司为职工刘某参保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意义。公司为刘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签订射幸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合同设定的险情出现时,该合同对保险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从不同侧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普惠制保险合同,应该做到应保尽保,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款不能折抵社会保险的赔偿款。公司未为刘某参保社会保险,应在参保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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