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先生欲购买通州区的学区房,但没有该区的购房资格,遂决定与妻子邹女士“假离婚”,再与有资格购房的姚女士(邹女士表妹)结婚。再婚前刘先生专门与姚女士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双方结婚非自愿,目的仅为购房和子女就学。刘先生购房后准备与姚女士离婚时,姚女士却因通州区限购政策出台失去购买首套房资格而要求涉案房屋所有权,否则不同意离婚。刘先生无奈将姚女士诉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刘先生称双方不是自愿结婚,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涉案房屋为其一人购买应归其所有,并拿出书面协议、付款凭证佐证;而姚女士称二人是自愿结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
【判决】
法庭主持调解工作中向双方释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自愿登记结婚的,则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双方所购买的房产涉及购买资格问题,房子归姚女士所有更为合理,但姚女士应支付刘先生所付相应的对价。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归姚女士所有,由其支付刘先生所付房款。
【分析】
法庭主持调解工作中向双方释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自愿登记结婚的,则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双方所购买的房产涉及购买资格问题,房子归姚女士所有更为合理,但姚女士应支付刘先生所付相应的对价。
《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民诉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学习,若本文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编辑:chan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