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2月23日,王某前往某法院立案庭法律援助窗口寻求遗产继承的法律咨询。王某父母有一套房屋,房产证登记父母二人姓名。王某父亲于2006年8月去世,母亲于2016年9月去世。王某的父母有五个子女。其中,大女儿于2009年6月去世,其夫于2003年5月去世,两人有一独女。王某父母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因五个姐弟家境较好,对父母遗产均无太多觊觎,故几人协商一致将父母留下的唯一房产过户给大女儿的遗孀。王某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工作人员称其材料不足,建议先前往法院诉讼,于是王某等人前来咨询诉讼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焦点】
1.本案中哪些人有合法继承权?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如何?
2.本案将房屋过户给王某大姐女儿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诉讼继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流程和费用具体如何?
【处理依据】
一、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及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一)王某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件中王某父母相继去世且有五个子女,不涉及其他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0条,应当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王某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五个子女,由于大女儿于2009年6月去世,发生在其父亲去世之后、母亲去世之前,且有一子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王某母亲的遗产份额由王某大姐的女儿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王某父亲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五子女,王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为除大姐外的四子女及大姐的女儿。
(二)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本案继承关系发生多次:第一次发生在王某父亲过世时,第二次发生在王某大姐过世时,第三次发生在王某母亲过世时。根据《继承法》第13条,我们推定各继承人平均分配。(暂不考虑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人)。
王某大姐对该房产的份额为1/12。王某母亲对该房产的份额为(加上自己所有的50%的房产份额):1/2×1/6+1/2×1/6×1/2+1/2=5/8。但由于二人均已死亡,二人所享有的份额被继承。由此可见二姐、三弟、四弟、王某每个人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为:1/2×1/6+1/8=5/24,而王某大姐女儿的份额为:1/2×1/6×1/2+1/8=1/6。
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来析产,每个人的遗产份额会根据遗产继承发生的先后顺序而有所不同,造成计算复杂,这亦是多数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自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原因之一。
二、房屋诉讼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本案中,王某大姐的女儿可以参与王某母亲遗产继承过程中,是由于发生了代位继承。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先决条件。这在《继承法》 第11条有明确规定。
在诉讼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有权参与的,代位继承人作为已故继承人的代位行使权利者,自然可以通过诉讼继承这一法定途径行使被代位人的继承权。那么,如何提起代位继承诉讼呢?
首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比如有遗产继承纠纷关系的被继承人的其他近亲属);最后,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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