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8年网购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18-05-23
导读:一起消费者因商品网页描述与实物不符起诉退赔并要求三倍赔偿的纠纷案件。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一是要有欺诈的客观行为,二是要有欺诈的故意,三是要存在因果关系。那么2018年网购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起消费者因商品网页描述与实物不符起诉退赔并要求三倍赔偿的纠纷案件。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一是要有欺诈的客观行为,二是要有欺诈的故意,三是要存在因果关系。那么2018年网购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简介】

  陈某家住XX市XX县,其于2015年8月16日在XX公司设立在XX网站的网店订购了XX型号手机一部,价款7XX元,XX公司开具了发票。陈某收到XX公司邮寄的手机后,认为与XX公司商品介绍页面的宣传不符,遂以XX公司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为由向XX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责任。

  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分歧】

  对于本案的管辖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在XX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手机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XX公司的住所地在XX市XX区。本案中陈某主张X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交付的商品与宣传不符,本案争议的合同履行行为所在地即为XX公司交付商品的地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据此,交货地点应当是XX公司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的邮寄地点,即XX市XX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XX公司住所地,应当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受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XX市XX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应当为陈某住所地,XX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陈某作为原告向XX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选择了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受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XX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据此,本案为网络购物,标的物交付系通过邮寄给买受人,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XX,故XX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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