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起成功依法为农民工争取赔偿的案件!

2018-05-28
导读:在工作中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时造成的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是需要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一起成功依法为农民工争取赔偿的案件!

  在工作中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时造成的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是需要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一起成功依法为农民工争取赔偿的案件!

  【背景与起因】

  潘某是XX市XX区XX街某村农民,近年跟同村李某一同在XX打工,从事电焊工作。2016年底,潘某在跟随李某在江岸区一工地从事装饰工程时从外墙摔下受伤。潘某受伤后,一旁的同事和李某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潘某为双跟骨骨折。入院后,潘某住院治疗10余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潘某住院期间,李某支付了医疗费和营养费后就不愿支付其它费用。而潘某因双跟骨骨折在近一年时间内都不能做事。为此,潘某曾多次找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支付赔偿款项。而李某以潘某自身存在过错,且潘某无法提供赔偿名细及具体依据为由予以推诿,之后李某更是表示其最多只能赔偿潘某8000元。对于受伤如此沉重,即将面临骨折后再次手术及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的潘某来讲,8000元的赔偿款实在是杯水车薪,与其自身的预期也相去甚远。万般无奈之下,潘某来社区找律师求助。因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即协助其XX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审查通过后将此案指派给本人承办。

  接受指派后,本人对潘某及其亲属进行了认真调查,仔细了解

  本案的全部案情。经调查得知,XX星某公司承包了工地的装饰工程,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即雇佣了潘某等人在此工地做事。潘某确系做事时受伤,李某作为雇主只支付了医疗费及营养费,除此之外,其他费用均不愿再支付。

  另据本人调查了解,潘某家中特别困难,父亲已经中风,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长年需要吃药治疗。潘某受伤后,本已困难重重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此次受伤不能做事后,潘某就没有了收入,休养几个月后家里更是举步维艰。对于潘某而言,一方面想尽快拿到赔偿款,另一方面也希望对方能够支付较高金额,以解整个家庭的燃眉之急。

  【办案过程】

  了解了本案全部案情后,本人又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潘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XX星某公司明知接受分包的李某个人没有相应资质仍进行分包,就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项目,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此,对方应当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关于对方所谓潘某受伤是其自身过错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潘某受伤是否是其自身过错所致暂且不论,仅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作为雇主就应当对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以潘某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

  经过上述分析并征求受援人本人意见,本人决定先与李某进调

  解。但通过电话沟通发现,李某本人态度及其恶劣,根本不愿见面协商。在得知潘某要求其赔偿几万元时更是直言“狮子大开口”,放狠话说:“你们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到哪里我都不怕”。而另一责任方XX星某公司更是电话都不接听。

  针对两责任人的上述态度,本人决定先进行伤残鉴定,由权威鉴定机构对潘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后期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此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待伤残鉴定作出后,一方面可继续与对方进行协商,另一方面也为协商不成后的诉讼作好准备工作。

  经鉴定机构鉴定,潘某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6000元,误工时间为伤后24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90日。依据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本人为潘某计算出了赔偿金额并列出了详细的赔偿明细。将鉴定报告及赔偿明细发给李某后,其态度稍有缓和,也表示愿意赔偿,但提出其没有赔偿能力等借口拖延时间。而潘某则希望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为父亲女儿治病。协商调解显然不能久拖不决。

  经过再次深入分析,本人清楚李某个人可能对此事并无太多顾虑,而将工程分包给他的XX星某公司若涉及诉讼则肯定会影响其继续承接工程,甚至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于是,在本案似已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本人果断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上述司解释的规定将两责任人均列为被告,要求两责任人连带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近十万元。通过对XX星某公司施加压力来争取本案能够尽快解决。

  最终,本案在起诉后出现转机。李某通过和潘某一同做事的工友向潘某提出了一次性赔偿6万元了结本案的意见。该金额已是李某最初愿意赔偿的金额的数倍,在潘某及其家属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况且,若不同意此调解意见,案件极有可能历经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不但耗时耗力,而且判决及执行结果亦不容乐观。在全面分析权衡利弊后,潘某接受了该调解意见。收到全部赔偿款后,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至此也得以圆满解决。

  【效果】

  从受援人个人来看,本案成功办结,使其在短时间内花费较少代价即获得了满意的赔偿结果,其所受伤痛得到一丝抚慰,其家庭也缓解了一时之急。另一方面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成功办结,为弱势群体伸张了正义,使更多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彰显法治的权威和力量的同时也增强了社会大众对法治的敬畏和信仰。

  【启示】

  通过办理此案,本人明白了一个小小的案件,其背后可能承载着一个家庭的期许和希望。为农民工和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依法维权的法律援助案件更是如此。面对法律援助案件,我们更应当仔细分析、综合考量,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惧困难,砥砺前行,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学习,若本文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最新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