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再婚家庭出现矛盾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2018-05-31
导读:离婚时,夫妻双方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展开了争夺大战。可是,得到抚养权后,因再婚家庭出现矛盾,男子不得不放弃来之不易的抚养权,将孩子“还”给前妻。那么再婚家庭出现矛盾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案情】

  2007年,小铭7岁。这一年2月,他的父母阿井与阿媚离了婚,小铭跟随父亲阿井生活。阿井与阿媚离婚时,双方曾因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闹上法庭。最终,小铭被判由阿井抚养,不过当时的判决并未对阿媚的探视权作出处理。

  痛失儿子抚养权,阿媚离婚后连见儿子一面都很难。而且,儿子对阿媚的感情淡化令阿媚十分痛苦,“希望能尽到母亲的责任,与儿子有相处时间。”2007年7月,阿媚因为探视权一事再次与前夫对簿公堂。

  阿井称,曾就阿媚的探视要求等与小铭进行沟通,但小铭不同意。法院询问小铭时,小铭也明确表示不喜欢与母亲共同生活,不喜欢被安排和限制。因为孩子年纪小,法院最终判定阿媚每月可探视小铭两次,每次一天。

  2008年初,阿井与阿琴结婚,小铭有了后妈。在阿井看来,家庭重组后,阿琴和小铭相处尚可,新家庭的生活步入了正轨。

  2010年,阿井和阿琴有了一个女儿。不过,女儿的到来却打破了家里的宁静。阿琴对小铭的态度慢慢有了转变,夫妻俩因为小铭的问题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争吵逐渐升级,在女儿出生后的两个月,阿琴和阿井分居了。阿井面临着再次离婚的危机。

  因此阿井决定将孩子“还”给前妻。

  【判决】

  思明法院认为,变更抚养权应以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为原则。阿井虽有抚养婚生子的意愿及相应经济能力,但婚后家庭环境却不适宜抚养婚生子。小铭年满15周岁,明确表示愿随生母共同生活,且阿媚也表示愿意抚养儿子。从有利孩子成长角度出发,法院同意抚养权变更。小铭随阿媚共同生活,阿井每月向阿媚支付小铭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相关法规】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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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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