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再将建筑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分包人的,作为发包方、承包人有义务审核并确认承包人或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发包方或承包人需要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2018年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员受伤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建筑行业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即建筑工程施工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发包方必须将需要施工资质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或个人。如果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或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分包人,那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行为就属于违法发包和分包。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2015年3月,胡某梅与李某全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书,由李某全承建胡某梅家的10间平房。开工后陈某旺找到李某全,想要在该工地干活,经协商双方约定,陈某旺从事普工工作,李某全每天支付人工费100元,后陈某旺开始在工地干活。同年3月10日下午6时许,工地上吊装楼板时,陈某旺从地面上屋顶时,因该房屋还未建楼梯,也没有其他攀登的防护措施,陈某旺踩着围墙的砖茬上屋顶过程中,不慎将围墙上的砖茬踩塌,从而跌落到地面受伤。陈某旺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旺在李某全的工地上从事普工工作,该工作应属于为李某全提供劳务,故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陈某旺在干活中未注意安全,李某全亦未采取加装楼梯等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陈某旺踩塌砖墙而受伤,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陈某旺的合理损失应由陈某旺与李某全按3: 7比例分担责任为宜。又因为胡某梅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全,在施工过程中因缺少安全防护措施,致陈某旺受伤,故对于李某全向陈某旺赔偿的部分,应由胡某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陈某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残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233452.71元,由李某全赔偿163416.9元,胡某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70035.81元由陈某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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