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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企业间借贷合同引起的借贷纠纷!

2018-06-20
导读: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2018年企业间借贷合同引起的借贷纠纷!

  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2018年企业间借贷合同引起的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是XX省XX的大型省管企业集团,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和经营管理职责,具有政策性和经营性双重职能的特殊企业法人,通过股权、债权经营和投融资管理等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008年8月,根据《XX省财政某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原告公司向被告一投入项目资金116万元,并通过对被告一增资扩股的方式持股管理,行使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职能。

  2008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1.原告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116万元,占公司股份20.32%;

  2.从投资之日起三年内,按优先股进行管理,被告一按投入本金的年0.5%的比率向原告公司缴纳投资收益;

  3.公司如发生股权转让等影响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告公司并召开股东会,原告公司如认为上述重大事项足以造成资金安全并投反对票时,可要求被告一回购股权。

  4.被告一回购股权的价格为:按照不低于投资金额116万元进行回购。

  后被告一收到了该116万元投资款,并按约定办理了股权登记等法律手续。

  2010年10月,被告一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违法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被告二将被告一公司资产及股份全部转让给信某。

  同月,被告二又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与信某签订一份《产权转让协议》,以650万元的价格将包括原告权益在内的公司全部产权转让给了信某。

  10月12日,被告一公司股东会又违法决议将公司全部股份由信某转让给曾某、杨某、张某三人,并在11月12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全部股权登记在了该三人名下,工商登记中不再有原告股权的登记。另《投资合同书》签订后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过投资收益。

  【代理意见】

  被告一、被告二的违法事实清楚,采用不作任何通知、故意隐瞒事实、擅自决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产权转让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合同书》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司法》42条、43条、72条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0条、第54条的相关规定。

  【判决结果】

  一审中在我方的努力之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委托方的利益,我方撤诉。

  【裁判文书】

  法院裁定我方撤诉。

  【案例评析】

  此案案情较为简单,被告一、被告二的违法事实清楚。原告在获悉自己股份被二被告擅自转让后,于2011年8月28日致函*县人民政府,从*县人民政府回复可看出,*县政府无力回购原告股权,称已将其抵作安置职工及其他经济赔偿金,其违法办理股权变更和产权转让的行为更是直接剥夺原告股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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