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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18-06-21
导读:自建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能出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那么2018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自建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能出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那么2018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案情介绍】

  黄XX于2014年5月5日入职A公司,先后担任服务经理和采购经理,双方签订了2014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5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年薪22万元,2015年4月15日A公司以黄XX未及时对入关货物依法进行清关,给公司造成了45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黄XX解除劳动合同。

  黄XX不满公司的决定,故申请劳动仲裁

  黄XX申请称:我在2014年5月5日到A公司担任服务经理,离职前月工资18333.33元,工作期间尽职尽责,2015年4月15日公司无故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我的工资损失。

  现申请:

  1、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请求支付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3月23日工资损失206934.9元;

  3、请求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未休年休假(6天)工资10114.94元;

  4、请求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绩效工资12833.33元。

  A公司辩称:关于第一项请求不予接受,申请人未及时对入关货物依法进行清关,给我公司造成了45万元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依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五条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有理有据,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并无不妥,故不同意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于第二项请求不同意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申请人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无义务向其支付此后的工资;关于第三项请求不同意支付,中请人在计算年假时,天数有误,公司同意按照2天的标准支付申请人未体年休假工资2697.38元;关于第四项请求不同意支付,由于申请人2015年工作未满半年,不能参加年中绩效考核,没有绩效考核成绩,则不能获得绩效工资。

  【仲裁】

  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8892号裁决书,裁决:

  一、A公司支付黄XX2015年1月1日至4月15日绩效工资11685.85元;

  二、A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A公司支付黄XX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工资损失206724.09元;

  四、A公司支付黄XX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371.65元;

  五、驳回黄XX的其他仲裁请求。

  A公司不服,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法院认定如下:1、就绩效工资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即A公司)每月21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即黄XX)工资。薪资结构为:人民币220000元/年,其中固定工资占80%(176000元/年),分12个月按月发放;标准绩效奖金占20%(44000元/年),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每年分2次考评发放”。A公司认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的绩效工资没有发放,主张是因为黄XX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2、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由问题,2015年4月15日,A公司向黄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采购部经理黄XX(2014年5月5日入职,2014年9月12日担任采购部经理一职至今)未能及时跟进约2014年10月22日到达港口的三票货物,给公司带来约4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甲方(即A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乙方(即黄XX)给予立即辞退的处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A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货物的相关单据及凭证、工商信息、交接表等以证明黄XX存在三笔货物未及时清关给A公司造成损失。黄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A公司提交了规章制度管理手册及确认回执,员工手册第23页:“第(三)员工有以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给与立即辞退: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黄XX对回执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未见过员工手册。黄XX提交了电子邮件,以证明其工作职责以及工作交接完毕。A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3、就年休假问题,A公司认可黄XX2015年存在2天未休年休假。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工资,A公司与黄XX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有绩效奖金。A公司认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的绩效工资没有发放,主张是因黄XX工作存在重大失误。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A公司应支付黄XX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的绩效工资,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以黄XX有三笔货物未及时清关给A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黄XX亦不予认可,本院对A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黄XX之间的劳动合同,A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该予以撤销。双方均认可A公司支付黄XX工资至2015年4月15日,故A公司应支付黄XX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的工资损失,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黄XX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5日已经到期,故A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黄XX之间的劳动合同。

  关于年休假,A公司认可黄XX2015年存在2天未休年休假,故A公司应支付黄XX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黄XX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绩效工资11685.85元;

  二、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被告黄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期间工资损失206724.09元;

  三、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黄XX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371.65元;

  四、原告A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被告黄XX之间的劳动合同;

  五、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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