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对于何种情形下应认定属于申请错误,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作进一步明确,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就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一直未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做法。2018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怎么归责认定?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0日,李XX因A公司拖欠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699.3686万元,在起诉过程中对A公司财产申请保全,请求查封A公司400万元,后法院依据李XX申请查封A公司银行存款400万。
2013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161.5771万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以李XX判决未获得支持,请求法院判决李XX承担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0万元。
【法院裁判】
2014年7月18日,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保全错误归责原则系一般侵权原则,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从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看,李XX的诉求并非完全不被支持,造成部分不支持的原因系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无证据证明李XX系实际施工人知晓四方结算协议,李XX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并无明显重大过错。
第二、从行为的违法性看,李XX申请财产保全并未超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不存在违法性。
第三、从损害事实的发生看,A公司并未提供因李XX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
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因A公司不及时给付工程款引起诉讼的情况下,A公司以诉请标的额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的金额不一致,认定李XX申请保全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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