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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

2018-07-02
导读: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借款人无法向银行偿债后,依据保险合同向银行赔付保险金,并在赔付范围内代位银行取得向借款人的追偿权,那么2018年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借款人无法向银行偿债后,依据保险合同向银行赔付保险金,并在赔付范围内代位银行取得向借款人的追偿权,那么2018年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7日,被告鞠XX与第三人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行订立《个人银保贷款合同》,被告鞠XX向第三人借款2,960,000元,借款期限34个月。同日,被告鞠XX、被告金剑萍与第三人订立《个人银保贷款额度暨担保合同》,约定两被告以其名下共有的坐落于XX市黄浦区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就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3月30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日,被告鞠XX在原告处投保《个贷保(B)—个人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XX为第三人,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因被告鞠XX到期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第三人XX遂向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出险通知书,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第三人理赔支付412,712.85元,并取得第三人权益转让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享有在上述理赔金额范围内请求被告鞠XX赔偿的权利。第三人对两被告享有的抵押权,因第三人将相关权益转让而一并转让。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XX市XX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鞠XX向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并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原告有权与被告就抵押物协商处置。

  【律师观点】

  1、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有重大区别。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险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借款人,被保证人,也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常见为银行)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来源于《保险法》第60条,属于法定请求权的转移。它不同于简单的债权转让,因此不应受合同法债权转让及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条款的约束,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无效。

  3、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也即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取得代为求偿权,并不是实践操作中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之日起算。

  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提起应受原借款合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而不是保险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来源于银行获取保险赔偿金后的让渡,属于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行使的是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该赔偿请求权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第三者提出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计算不当等抗辩,法院不应审查。

  5、保险人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仍就最高额抵押人、最高额保证人享有追偿权。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保证担保,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取得向借款人的代位追偿权,该追偿权应及于抵押人和保证人,也即保险人在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可以一并向抵押人和保证人追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相关法条】

  1、《保险法》

  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6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担保法》

  第50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22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72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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