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丈夫离婚后才知道子女非亲生,起诉到法院想收回赠与的房产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那么2018年离婚后得知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基本情况】
韩XX与朱XX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主要约定:婚生子小韩随朱XX共同生活,XX路房屋归韩XX与小韩所有,朱XX自愿放弃XX路房屋产权份额,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韩XX发现自己并非小韩的亲生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对小韩关于XX路房屋的赠与行为,并主张依法分割XX路房屋。
经查明,系争XX路房屋于韩XX与朱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登记在韩XX、朱XX、小韩三人名下。因韩XX与朱XX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朱XX自愿放弃了XX路房屋产权,现房屋产权登记在韩XX与小韩两人名下。
【律师评析】
1、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登记为房屋共有人之一,一般视为赠与子女部分房屋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将未成年子女列入房屋产权人范围,并与父母共有房屋产权时,除有相反的证据,该房屋一般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则会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基于父母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认定。
就上述案例而言,小韩在购买系争XX路房屋时未曾出资,也未作任何贡献,韩XX和朱XX将本不享有房屋份额的家庭成员登记为共有人,所给予的产权份额应视为韩XX和朱XX对小韩的赠与。
2、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法院对其民事行为予以撤销。
基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父母自愿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将子女作为房屋的共同产权人;若此后发现该子女并非其亲生,可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房屋产权。
就上述案例而言,韩XX与小韩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法院撤销其对小韩赠与房屋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根据房屋的出资情况、诉讼时的市场价值、以及居住使用情况等,法院酌情确定系争房屋归韩XX所有,基于小韩取得朱XX赠与的部分产权份额,由韩XX支付相应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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