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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商品房预约合同条款不一致怎么处理?

2018-07-03
导读: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2018年商品房预约合同条款不一致怎么处理?

  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2018年商品房预约合同条款不一致怎么处理?

  【案情介绍】

  石XX、张XX与XX双流XX置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并支付了定金。石XX、张XX按照商品房定购书约定的时间来到项目售楼部准备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由于对房产抵押等知识不够了解,未能充分认识到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部分条款隐含的风险,且发现补充协议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严重不对等,故要求开发商修改条款,但开发商不同意修改补充协议条款,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尔后,开发商以石XX、张XX不签订合同违约为由拒不退换定金。石XX、张XX诉至法院,要求XX双流XX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部分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导致石XX、张XX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案中合同未能订立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判决XX双流XX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石XX、张XX定金。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XX双流XX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了上述定金。

  【律师解读】

  首先,《商品房定购书》作为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从其订立目的、约定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多为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若不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质性要件,不得因此认定本约已正式订立。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在形式上该补充协议仍需特定的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签订,在不符合格式条款特征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继续对内容进行磋商。最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性意见,若出现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若因买卖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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