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8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银行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2018-07-05
导读: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那么2018银行贷款汇款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银行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那么2018银行贷款汇款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银行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案情再现】

  据原告徐某称,其与被告王某系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后开始交往,同居期间,被告陆续以做生意需要周转等为由,要求原告汇款至其账户。

  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7月,原告通过银行网银向被告汇款21次,共计人民币28.61万元。因双方关系较为亲密,故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

  2013年7月底,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汇款金额属实,但该款并非借款。被告解释称,双方同居后,被告就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原告,需要用钱时就由原告给被告,所以相关款项均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其中部分被原告赌博输掉了,有双方短消息为证。被告坚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凭银行转帐单,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依据,虽然提供了录音资料,但该录音资料未能体现正常借贷关系所应包括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等借款的基本要素,故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求当事人有借贷合意,这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判断借贷关系存在与否,借条、借款合同等是重要的书证,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

  首先,银行汇款单并不等于借据,银行汇款单只是当事人办理过汇款业务的凭证,而借据是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据,反映彼此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即银行汇款单虽然能反映原、被告之间有28.61万元的金钱往来,但该款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借款、还款等多种可能性,不能明确该款就是借款的唯一性,更不能认为彼此之间具有主张和偿还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原告应就彼此之间的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譬如,银行汇款单或转账清单上虽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确认。作为大额民间借贷事实的亲历者,不能提供借条并说清借款事实等细节,明显与常理不符,原告的陈述可信度不足,因此原告需要补强其他证据。

  最后,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如原告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对款项性质存有异议,也提供了相应的短消息作为证据,而原告除了银行汇款单以外,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借款,这就意味着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会结合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借款用途、本金利息金额、归还金额、款项来源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仅有银行转账记录一般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在民间借贷案件证据中,借条、借款合同等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最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进行大额资金借贷时,在转账的同时,还应形成规范的借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力遭受损失。

  【银行贷款利息】

  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贷款利率(2张)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

  贷款利率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计算借款利息的主要依据,贷款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的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范围内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贷款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上限,则超出部分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利率为准。此外,如果贷款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的,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处罚。

  贷款利率,一般情况下比存款利率高,两者之差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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