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8需要仲裁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2018-07-25
导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那么2018需要仲裁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那么2018需要仲裁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案情简介:因各项权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1992年11月至1994年1月、1994年5月至1995年6月和1995年7月至1997年11月,被告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1997年12月至今,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应补发原告该期间的工资及补交社会保险。自1990年5月3日至今,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和补交社会保险,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应向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合计603307.1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30349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172元;4、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庄某于1990年8月进入储运公司从事修理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庄某在庭审中确认自1997年12月后不再到储运公司上班,储运公司没有向其发放过工资。庄某于2017年1月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和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庄某对此不服,遂向本提起上述诉请。结合本案情况分析,原告庄某确认其自1997年12月起不再到被告储运公司上班,被告也不再为其发放工资。原告最迟应自1997年12月起60日内,就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原告并未在该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直至2017年1月5日才以“支付经济补偿金43914元和补缴社保”事项申请仲裁,明显已超过了60日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亦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仲裁委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17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至于原告提出的第1、2、4项诉讼请求,因原告在仲裁程序时并未提出请求被告支付1997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工资603307.17元、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30349元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应先行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不服裁决才能依法提起诉讼。而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直接提起该三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

需要仲裁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学习,若本文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最新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