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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怎样去分析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019-01-23
导读:对于精神病,许多人可能是尽量避免与之接触,但是如果由于家属看管不严,也可能让精神病人出来犯罪,对于精神病人出来犯罪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是否要承担责任,那么,精神病人实施刑事上的危害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怎样去分析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实施刑事上的危害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徐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必然要接受法律的严惩。但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徐某有精神病史,案发时正发作精神病。那么,徐某作为精神病人,是否会受到刑法的惩处呢?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在珂表示,精神病人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两种。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徐某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怎样去分析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 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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