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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领养孤儿院儿童的条件是什么?收养孩子的程序有哪些?

2019-02-26
导读:如今社会上,很多夫妻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生儿育女,但是也有很多夫妻又是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抛弃子女,而这些被抛弃的子女基本上都会放到孤儿院里,此时,对于那些不能生育的夫妻可以去领养的,那么,领养孤儿院儿童的条件是什么?收养孩子的程序有哪些?

领养孤儿院儿童的条件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孩子的程序有哪些?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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