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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讨薪?农民工讨薪八大途径!

2019-05-28
导读:关于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屡见不鲜,大众对于农民工讨薪的事件还是比较关注的。对于农民工来说,辛辛苦苦工作却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薪水时,是多么的无助。所以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就来给你讲讲农民工如何讨薪?农民工讨薪八大途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农民工如何讨薪

  1、先协商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联合起来,可以选出代表协商;

  ②要主动亮出证据,并注意通过录音等方式保存协商记录;

  ③讲明政府和法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让老板对我们心生敬畏。

  2、拨打12333、12348、12351

  当农民工兄弟不知所措时,别怕!这时候,你可以拨打这3个电话,咨询并获得维权帮助:

  1233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热线

  12348:司法部门的热线

  12351:工会组织的热线

  3、申请调解

  如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请注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工会代表担任!

  4、找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

      遭遇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拨打工会“12351”维权热线,或前往工会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工会可以直接出面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协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解决;需要打官司时,工会还会提供专业法律援助。

  5、找政府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可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12333”热线,登录当地社保部门官网,或直接前往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投诉时要注意:

  拖欠工资行为须是2年内发生;

  查清隶属关系,到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投诉;

  投诉书面材料要说明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说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等投诉请求事项。

  如果不会写投诉书面材料,也可以口头投诉,由接待人员记录,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按手印。

  6、申请仲裁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辟了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欠薪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开庭;及时裁决、结案。

  7、打官司

  分三种情况:

  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申请免费法律援助打不起官司的讨薪农民工,可以向欠薪的老板和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帮你打官司。

  申请时要提交:①身份证明材料;②经济困难的证明;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农民工讨薪找哪个部门

  农民工讨薪找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有哪些内容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劳动者经济是否困难的标准,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劳动者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3、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6、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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