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1、法定刑特点
①本章死刑条文最多,最为集中,有7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是:
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资敌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刑罚的具体适用
(1)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113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本类犯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的适用
犯本章规定之罪,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1、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包括以下12条: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变、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吃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资敌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包括最后3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