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二)调解
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
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1、在人身伤害赔偿知识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在人身伤害赔偿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在人身伤害赔偿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在人身伤害赔偿知识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9.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10.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11.产品责任纠纷;
1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1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1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6.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7.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8.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9.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