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资格审查风险
所谓主体资格审查风险,是指审查二手房买卖中卖主即售房人的真实身份以及其资格时所带来的风险。通常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都是凭中介介绍,而很少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相关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售房人的身份不真实,除非真正的产权人予以追认,否则该买卖是无效的。所以,如果主体资格出现问题,买房人极有可能最后房财两空。
2、房贷风险
通常作为工薪阶层的购发者,在购房时都会倾其所有,作为购房首付款,不足部分再向银行贷款,往往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贷款办不下来而承担违约责任。
3、首付资金风险
通常,购买二手房时购房人都将首付款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直接交付给售房人。然而,在现实实践中的二手房买卖,一房两卖、甚至三卖也屡见不鲜,最终的后果是导致购房人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4、产权风险
常常我们会碰到这种情况,中介为了招揽客户,会极力向我们推荐各种各样房源,包括没有取得产权证的使用权房,然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上市交易。因此,购买这样的使用权房不但耗费时间,还存在着不能交易过户的风险。
5、购买农村房产风险
很多人想回归田园生活,到农村去购置房产,但这种买卖的风险极大,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的住宅,只能在本村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买卖。作为一个城市人是无权购买农村的私房,即使已经购买,也无法拿到产权。
6、优先购买权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卖人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如果该房正在出租,而租房者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购置的二手房就存在着风险。
7、房屋抵押的风险
如果购买的二手房已经事先被抵押,在他人实现抵押权的时候,该套房产很可能就会易主。所以,二手房买卖中还存在着房屋抵押的风险。
(一)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必须是现房。
业主在购买一手房时则可能是现房,也可能是期房,但是二手房交易不能为期房,只能是现房。
(二)二手房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证的房产。
在日常交易过程当中,往往出现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还有以出卖房产无房产证主张无效的纠纷存在,那么没有房产证是不是就不能出让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大多数房屋在出让时是符合办理房产证,只是基于某种原因原始购房人没有予以办理而已。所以只要在二手房登记过户时取得房产证即可。
(三)二手房是出卖人合法的并且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房产。
实际案例当中,出现过自己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却隐瞒对方进行恶意出让的行为,也有的是房屋本身并不具备出让条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房屋已取得《房屋权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房屋权证》作为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对房屋权的确认,也是房屋产权人的权凭证,所以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首先审查售房者是否已取得《房屋权证》。
2、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依《民法总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否则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房屋已经共有人同意出售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人未获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为保护购房行为,购买存在其它共有人的房屋时,应审查其它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比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应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出售。
4、房屋未设立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也就是说,根据规定,房屋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记载抵押情况,购房者可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来查看房屋是否有抵押。
5、买卖双方应当表意真实
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合同,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所以,买卖双方要表达真实意愿,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