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适用双倍罚则,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交了押金之后想退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押金,如果对方不返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律上对定金有相关的约定,如果一方不履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但对于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定金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方式,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不退回定金。
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应该双倍退还定金。如果存在拒不退还定金的情况,可以选择向被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