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第一,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第二,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第三,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再婚后生活困难也不能免除这项义务,如果抚养孩子一方有一定经济基础,可以同对方协商适当的减少抚养费,但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