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野外的还是圈(笼)养的,包括它们繁殖的后代,都是野生动物,都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它们虽经多代饲养,并没有发生生物学上的变化,从外观和遗传方面与野外的相比也没有改变。比如山鸡(环颈雉)经过长期饲养,已经很普遍并形成很大规模,但由于没有经过定向培育(例如杂交育种)的过程,例如养殖场所养的和野外的山鸡是无法区分的,所以仍然属于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多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主要有:
1、建立自然保护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和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2、禁猎区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禁猎区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对区内的其他资源,也要作为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加以保护。
3、环境监测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野生动物工作中的涉外活动审批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滥食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
2、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野生动物的灭绝会导致很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的分子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永远无法挽回的。
3、食用野生动物极易传染疾病。野生动物与人类共患的疾病有100多种,如狂犬病、结核、鼠疫、甲肝等。他们的内脏乃至肌肉中均含有各种病毒、寄生虫,如B病毒、弓形虫、旋毛虫等,有些即使在零下15°C的低温或100°C的高温下也不能被杀死或清除。稍有不慎,就会得出血热、鹦鹉热、兔热病、脑囊虫、肺吸虫、血吸虫、肠道寄生虫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