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规定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以下情形应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