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若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可免责。
关于紧急避险合法的免责事由,如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
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其次,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
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1)国家、社会、他人或者个人的法益面临着现实危险;
(2)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3)出于迫不得已才采取的措施损害另一法益;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