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合法的,借名买房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是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和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是合法的。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借名买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实际购买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有借名协议,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
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政策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组织建设的为保障特定群体利益的住房,如果借名购房是为了获得政策保障性住房,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却占有了特定群体的购房份额,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低收入群体的购房机会和利益,发生纠纷时,法院可能会对其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手段签订的购房合同和协议作出无效的宣判。
2、借名购买单位集资房
一般而言,单位集资建立的单位房的受益群体是单位的职工,是单位给予本单位员工的独有福利。如果该单位的员工自愿放弃这个名额给单位外的人使用,借名购买单位集资房,对该员工来说,属于自愿放弃或者是转让自己的名额权利,形成的借名买房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这一层面来说,应该属于有效借名买房。但是如果是购房名额有限,该单位并不是所有职工都有购房资格,那么该行为就对其他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一旦发生纠纷,购房合同或者是借名协议是要被判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