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需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未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偿;如果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的话,那么可以按《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
因为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受到损害,可能会同时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也可能只构成医疗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疗人员需要认真执业。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