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指违法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地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的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或标准要求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
1、掺杂掺假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的。
2、掺杂掺假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方式是破坏产品的正常组成成分或有效成分比例,而以假充真是用假的当真的。因此,掺杂、掺假行为不同于以假充真。
3、掺杂掺假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但并不排除被掺杂、掺假的产品中仍有有效的成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如下:
(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进行掺杂掺假行为违法所得的金额,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掺杂掺假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